77365.net关于印发
《盐城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97号)文件精神,经市局2017年8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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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
盐城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为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
二、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七、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将企业认定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八、对统计守信企业的认定,应由企业申请,县(市、区)统计局初审,县级政府信用机构审核,77365.net验收认定。
九、对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可以通过统计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核查等方法获得,并在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十、连续2年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的,可以直接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市、县(市、区)统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十一、企业可以向采集、认定本单位统计信用的市、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信用状况。政府统计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企业对统计机构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政府信用网加载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或者在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守信、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十四、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十五、统计守信企业被发现违反《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取消其守信资格。
十六、联合惩戒措施包括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至二十三款执行。
十七、政府有关部门,承担法定统计义务的其他单位,民间统计调查单位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十八、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